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若槿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若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若槿前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14年聲保字第2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以115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0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