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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文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