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凱博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凱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凱博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5141函說明,綜合評估結果:「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另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載稱:其治療情形經該監114年第6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情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