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鄢念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執聲付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鄢念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鄢念華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