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書亞(原名王靖瑋)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書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受刑人王書亞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0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1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1810號)、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判決書、戶籍謄本、入住同意書及入住戶籍資料、人相表、直接調查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團體治療紀錄(團體或個別治療上課紀錄)、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MnSOST-R量表、危險評估報告書、授課紀錄表、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後,認受刑人為成年人,所犯係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經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至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丞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