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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基勝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家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基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基勝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復經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12年8月1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03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接納保證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存卷可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