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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家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03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性侵害案件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戶口名簿、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二)-(六)、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芷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