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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家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及禁止對被害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因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6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聲請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惟本院審酌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認受刑人經綜合評估後,其再犯可能性仍具有低危險,併參卷附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籍謄本、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記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附相關判決書、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等量表、MnSOST-R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認有保護被害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被害人)及使受刑人持續接受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5款之規定,併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