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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承恩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家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承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恩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並應命受刑人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6081號函及如附件所示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矯正檢表、強制處分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書、戶籍名簿、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個案輔導紀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99 and PPASOR量表、MnSOST-R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被告提示簡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