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9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張瑋珍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