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傅○○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家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經入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410號)、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刑事判決書等、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STATIC-99等量表、強制治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家屬接納同意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