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甘○○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利用權勢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家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因家庭暴力(利用權勢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411號函及所附該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件相關刑事判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㈡-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