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汪書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汪書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書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