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上列聲請人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家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刑,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判決書、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83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記錄表、家暴犯個別治療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