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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6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稚霖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稚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稚霖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判決、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22號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後,認受刑人為成年人,所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屬對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經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中危險;㈢量表Static-99:低;㈣量表MnSOST-R:低,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