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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6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哲瑋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A01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相關刑事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

㈠、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指紋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刑案資料查註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