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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6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昭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昭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昭毅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23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2380號),暨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本院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