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威儒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威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儒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04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2號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後,認受刑人為成年人,所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及猥褻罪,屬對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經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低;㈣量表MnSOST-R:低,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