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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奕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奕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奕誠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5年8月14日115年度聲保字第113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共同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案件,嗣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01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確定,接續執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4年後,業經法務部於115年10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12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412990號函、本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136號、113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601號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