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石榮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石榮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榮輝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5年8月13日以115年度聲保字第115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執行刑5年,業經法務部於115年10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42026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