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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慶弘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慶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慶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2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2660號、核准假釋日期:115年1月26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