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友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友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友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3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