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徽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徽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徽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4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4850號、核准假釋日期:115年1月26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