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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文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0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