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菁芝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菁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菁芝(原名張伊雯)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2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260號、核准假釋日期:115年1月26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