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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虹欣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虹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虹欣因侵占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403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法院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