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智剛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智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智剛(下稱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