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士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士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士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6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法院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