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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政霖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政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霖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5年2月9日以115年度聲保字第46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傷害罪,經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假釋前另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348號裁定應執行刑1年1月,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313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3136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