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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恩碩(原名蕭凱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恩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恩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5561號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魏俊明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