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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祥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祥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祥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少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暨緩刑5年(同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91號撤銷緩刑)、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2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