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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啟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啟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啟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以及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123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4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