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書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書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書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303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