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盷霈(原名林俊良、林崴千)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盷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盷霈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5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魏俊明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