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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1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國賢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國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賢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