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政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政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9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1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茲於民國115年8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2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