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明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明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合計刑期18年2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8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9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