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翔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翔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翔立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