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政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政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政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楷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