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奕全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奕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全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109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2151號函及函附如附件所示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