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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承鋒(原名吳直軒)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承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鋒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一)98年度聲字第1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98年度聲字第25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2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