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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英愷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英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愷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嗣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2日入監執行,於115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02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彥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