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3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CHEW SWEE PIOW(即周新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EW SWEE PIOW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EW SWEE PIOW(即周新寶)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所得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