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鴻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鴻銘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047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