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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正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正雄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