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DAO DINH BAC(中文姓名:陶挺北,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O DINH BA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 由
一、受刑人DAO DINH BAC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24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