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MINH CHAU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MINH CHA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MINH CHAU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案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