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承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承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9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