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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卓愊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愊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卓愊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