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雨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雨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雨彤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並於113年4月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7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陳俞伶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2